事實:
某日A醫師收到一封律師函,內容大致描述「A醫師在某次看診時,利用對B女病人進行腹部觸診的機會,不當觸摸B女之胸部,並限A醫師一週內出面解決否則提告」,A醫師到事務所請求協助。

律師接案後,首先要判斷是捏造事實的訛詐事件,還是B女誤解醫師的正當醫療行為,抑或A醫師真有不當行為。但經側面了解:B女是一般正常的上班族,和A醫師亦無恩怨,應可排除訛詐事件之可能。

律師與A醫師詳談,發現其對B女病人進行腹部觸診時並無第三人在場,雖A醫師否認有不當觸摸B女之胸部,但也無法提出有力之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不到一週,B女即到地檢署提起告訴,後經律師斡旋,雙方達成和解。
本案爭點:
  • A醫師對B女進行腹部觸診時,為何沒有女性護理人員在場?
  • B女若認為A醫師有之不當觸摸,為何沒有當場表達異議?
  • 一般醫師在進行腹部觸診時,是否有可能碰觸到病人胸部?
  • 以B女求診時的狀況是否有做胸部觸診之必要?